蚌教基〔2013〕2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2013年蚌埠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蚌山幼儿园: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96]第25号令)和《关于印发蚌埠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蚌教基[2011]20号)精神,现将2013年我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招生工作原则
(一)幼儿园招生工作,坚持以公平、公开、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公开进行。
(二) 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妥善解决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入园问题,力争适龄儿童都能方便按时入园。
(三)幼儿入园坚持免试入园的原则,不得进行测试。
二、招生方式
(一)招生时间: 2013年6月20日-30日
(二)招生程序:
1、发布招生公告
各幼儿园应于报名前一周向社会公布招生公告,同时公布招生咨询电话。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公告应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报名前向社会公布。
2、预报名登记
各幼儿园应于6月10日—19日期间,认真详细做好预报名登记工作。要派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
3、办理报名手续
各幼儿园应于6月20—22日公布录取名单。适龄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持户口簿、免疫证、健康证等有关证件,携带孩子到幼儿园报名。幼儿园应仔细核对有关证件,确认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幼儿园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对幼儿进行测试或变相测试。
三、招生要求
(一)规范招生宣传。幼儿园招生简章(广告)等宣传资料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宣传或者发表,内容须符合政策、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违规、虚假、夸张信息和广告。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部门办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最大程度的向社会公开招生,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的学前教育服务。
(二)全面取消学前班和城区小学附属幼儿园。从2013年秋季开始,小学校园内附设的学前班一律取消,不得招生。对城区小学附属幼儿园的“四无”现象进行全面清理,农村地区小学附设幼儿园(点)招生必须从托班或小班阶段开始,不得招收整班中、大班幼儿,小中大班比例要相对均衡,招生不得与小学招生挂钩,未经同意及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
(三)严格控制班模和入园年龄,加强学前教育网络系统管理。幼儿园大中小班设置要均衡,小班不超过30人,中班不超过35人,大班不超过40人。附设小小班(托班)不超过25人。禁止招收不及龄的幼儿入园(托班2周岁,小班3周岁,中班4周岁,大班5周岁),各县区要安排专人负责学前教育网络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对新学期入园幼儿信息进行及时录入和登记,确保网络系统数据及时更新。
(四)规范收费行为。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须报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备案,实行收费公示后方可收费。
三、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和管理。
1、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妥善解决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问题,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孤残儿童享受政策资助,力争适龄儿童都能方便按时入园。
2、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2011]8号)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规范办园的监督和管理, 禁止幼儿园使用幼儿教材,防止“小学化”倾向,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实行科学保教。
3、各幼儿园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和体检卡的查验工作。
4、市教育局在幼儿园招生期间,将成立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幼儿园晋级、分类评估及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确立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对严重违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招生工作的规范和管理责任,要及时出台具体的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并连同辖区内所有幼儿园招生简章于5月31日前一并报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蚌埠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印发